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头条热点 > 正文
    购物车
    0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胡福明
    2018-05-26 23:31:32    来源:龙岩农业信息网   转载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集体资产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新机制。

    (二)进度安排。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要求,2017年12月,全市启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新罗区、永定区、漳平市列入国家级试点,武平县列入省级试点,长汀县、上杭县、连城县各选择2个不同类型的乡镇列入市级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由点及面推进,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9月底前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年底前4个省级以上试点县和6个市级试点乡镇先行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并着手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9年,全市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4个省级以上试点县和6个市级试点乡镇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先行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020年6月全市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各县(市、区)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创造保障条件,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各乡镇、村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集体所有的全部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在清产核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确保产权归属明晰。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对集体所有的资产分类登记造册,据实反映资产资源的数量、种类以及经营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各地要以清资核资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二)科学确认成员身份。各县(市、区)要借鉴闽侯县、晋江市、漳平市等地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各乡镇要指导督促各村(居)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科学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规范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成员登记基准时间,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确认情况应全程张榜公布,对身份确认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准确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信息,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村经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民政局

    (三)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确认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确实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县(市、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意见,指导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开展股权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股权登记、收益分配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民政局

    (四)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注重保护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让农民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民政局

    (五)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一改了之,吃光分净”。按照《龙岩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意见(试行)》(岩委办发〔2017〕41号)部署,多种形式发展,多种措施并举,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村三变改革试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等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维护农民的收益权,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村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方式,调动其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信局、旅发委

    (六)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级政府要承担起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主体责任,在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方向前提下,加快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扶持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知识产权局,人行龙岩中心支行

    (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配强配齐县乡两级经管人员。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编办,市农业局(市委农办)、人社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市级统筹协调、县乡具体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级成立由市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县(市、区)委书记任组长、县(市、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各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村(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讨论通过后实施。各乡镇挂村领导、工作队长要全程参与并督促指导所挂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要加强统筹协调,着力落实改革重大事项,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借鉴市内外改革经验,提倡以县(市、区)为单位聘请法律、财经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团,全程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时处理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份量化等改革过程中涉及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层面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广播电视讲座、网上公开公布、发放《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封信》、入户走访、张贴标语等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方式和政策,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做好基层党政领导、农业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培训工作,确保准确领会中央、省政策精神,推动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借鉴外地经验,总结推广本地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改革的县、乡、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改革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口径统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三)加大政策扶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审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在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安全的前提下,落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地税局,人行龙岩中心支行、龙岩银监局

    四)强化督促检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市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并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各县(市、区)要通过制定责任清单、定期通报问题、督导检查问责等具体措施,抓好各年度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各乡镇也要建立健全村级督查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工作不认真、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要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时间节点,限期整改到位;对组织推进不力、工作进度缓慢的地方,要重点督导,通过点名通报、效能告诫、组织约谈等方式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推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五)确保社会稳定。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各级要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和司法救济工作,确保改革稳步推进,确保农村社会安定稳定。对因在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和弄虚作假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除追究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县、乡主要领导责任。对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和损坏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办)、信访局、法制办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